商誉在会计实务中指的是“商誉”会计科目,属于资产类科目,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,反映了企业商誉的价值。它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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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誉的解释
1、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——无形资产》及《应用指南》,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、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,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,不具有可辨认性,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。
2、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,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(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)的资本化价值。
商誉的会计处理
1、商誉科目核算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。商誉发生减值的,可以单独设置“商誉减值准备”科目,比照“无形资产减值准备”科目进行处理。
2、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定的商誉价值,借记“商誉”科目,贷记有关科目。
3、商誉科目期末借方余额,反映企业商誉的价值。
商誉的确认条件
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——企业合并》和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——合并财务报表》的规定,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时,方可确认商誉:
1、商誉必须在企业合并时才能确认;
2、只有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才能形成商誉;
3、商誉必须是合并成本高于购买日取得的净资产份额的差额,如果合并成本低于购买时取得的净资产份额,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,不确认商誉或负商誉;
4、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商誉: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,合并成本比应享有的股权(被投资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0持股比例)多出的部分。控股合并是指,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通常成为母子公司关系,相互是独立的法人主体,即两个公司。
在合并方个别报表中确认商誉: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,合并成本比应享有的股权(被投资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0持股比例)多出的部分。吸收合并是指,合并方将被合并方的全部资产、负债并入合并方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。合并后只存在一个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,即一个公司。